
隨著我國無線電事業(ye) 持續快速發展,無線電管理法製建設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績。經過不懈努力,我國逐步形成了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為(wei) 主體(ti) 的無線電管理法規體(ti) 係,為(wei) 無線電管理機構履行管理職能提供了重要法規依據。
一般法律
涉及無線電管理的一般法律主要包括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等,這些法律中都有與(yu) 無線電管理相關(guan) 的條款。
1997年,修訂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88條增加了對因擅自設置、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而造成嚴(yan) 重後果的行為(wei) 的處罰規定。具體(ti) 內(nei) 容是:“違反國家規定,擅自設置、使用無線電台(站),或者擅自占用頻率,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,幹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,造成嚴(yan) 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製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”
2006年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28條增加了對故意幹擾無線電業(ye) 務行為(wei) 的處罰條款。具體(ti) 內(nei) 容是:“違反國家規定,故意幹擾無線電業(ye) 務正常進行的,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(站)產(chan) 生有害幹擾,經有關(guan) 主管部門指出後,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情節嚴(yan) 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”
2007年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50條明確規定“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(yu) 國家所有”,該條款明確了無線電頻譜作為(wei) 國有資源的屬性。
專(zhuan) 門法規
無線電管理專(zhuan) 門法規主要包括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製規定》、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有關(guan) 法規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規章製度和技術規範,以及地方無線電管理法規等。
1993年9月11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由國務院和中央軍(jun) 委聯合頒布實施,這是我國第一個(ge) 最高層次的無線電管理行政法規。2010年9月,國務院、中央軍(jun) 委頒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製規定》,這是我國無線電管理法製建設的又一重要裏程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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